委托人行使介入權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委托人行使介入權需要具備的條件分別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委托人行使介入權之阻卻事由的判斷有哪些?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動介入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該法條一方面規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權,同時又以但書的方式規定了阻卻委托人介入權行使的例外規定。審判實務中判斷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據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的主客觀情況綜合予以認定。
通常情況下,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意思:
⑴在此之前,委托人曾與第三人洽談過訂約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絕;
⑵在以前的交易過程中委托人對第三人有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⑶委托人經營情況嚴重惡化,不具備相應的合同履行能力;
⑷第三人如與該委托人訂立合同將導致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